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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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上訴人 邱東茂 被上訴人 曾一哲 (即 曾琪允 之繼承人)
曾星瑋 (原名 曾錦巖 ,即曾琪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8,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萬6,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