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6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告 許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查得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243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