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87號上訴人即原告拓峰網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劉嘉興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拓網股份有限公司拓峰實業股份有限蔡承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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