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郭家銘 被告 曾昭榮
梁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本件附民被告曾昭榮共同違反銀行法部分,雖其現經本院通緝,惟因被告曾昭榮就前揭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係與被告梁柱等人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梁柱等人對附民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參照),爰就附民被告曾昭榮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