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良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良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良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
108年1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8年1月8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8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4月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3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7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