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忠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忠洲於民國107年9月2日上午10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桃園方向行駛,途經中山路175號前,甫欲由外側車道迴轉往中正一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迴轉,適有 吳明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沿中山路內側車道往桃園方向駛至上址,二車發生碰撞,致吳明皇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右膝及右肩擦挫傷之傷害。經告訴人吳明皇提出告訴,因認被告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