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慈慧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慈慧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裁定自民國107年11月22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1號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且於108年1月9日製作債權表後通知聲請人,並於同日通知聲請人於函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更生方案、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然聲請人於108年1月30日具狀陳報其每月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後,如再將其名下財產價值列入攤還,恐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故聲請將本件轉換為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而本件聲請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准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