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怡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6年度緩字第3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 陳雅玫 」署押壹枚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怡樺因偽造「陳雅玫」署押,涉嫌偽造文書罪,經檢察官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3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6月5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678號處分書駁回確定,本件於「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偽造之「陳雅玫」署押,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5月1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3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6年6月5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分署以106年度上職議字第678號處分書駁回確定,且緩起訴期間亦已於
107年6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臺東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陳雅玫」簽名,係為被告偽造之署押,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該偽造之署押,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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