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丁○○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丙○○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部分業據判決被上訴人等均無罪,因而依法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業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