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О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甲○○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曾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