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小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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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30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孫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叁萬玖仟
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叁萬貳仟元,及其
中新台幣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