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偵字第5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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