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6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625號
  原   告 富邑名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民國(下同)94年3月、4月、6月
份3期管理費共計新臺幣(下同)5181元,經原告分別於94
年6月30日及94年7月25日發存證信函與被告,催促其繳納
所欠費用,惟被告置之不理,為此,爰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之所示等情,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518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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