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5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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