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54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