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鎣
法官沈揚仁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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