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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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郭家祺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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