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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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48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大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村)(選任辯護人 邱寶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止,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