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交簡字第二七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違背安全駕駛罪。審酌被告酒後駕
車,經欄檢測試血液中酒精濃度達二八六MG\DL,依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製
作之血液中酒精濃度與酒醉程度及呈現症狀之關係表所列,被告已達深醉,呈現
症狀為意識混亂、步履蹣跚、語言不清、昏睡等,被告深醉後騎車,其對公眾生
命、財產已造成危險性一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沈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葛羽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