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交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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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