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嘉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俊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捌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月桂 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五十萬元,其後陸續清償四十二萬元,尚欠八萬元,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分戶卡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應認原告之主張可資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所保證積欠借款及其利息、違約金,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張以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
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