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334號

原告 劉仁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順立馮晉星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表明訴之聲明,請先予辨明係請求被告拆除圍網?抑或請求確認通行被告所有土地,並請求被告不得妨礙通行?原告本件若係請求被告拆除圍網,請陳報圍網占用土地之地號、面積及拆除費用。若係請求確認通行被告所有土地,並請於訴之聲明中表明欲通行土地之地號及補正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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