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441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本金超過 伍拾陸萬玖仟陸佰 陸拾壹元及其利息部分聲請均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被繼承人之債務應由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1153條第2項定有明文規定。故 許昆隆 之繼承人有乙○○及甲○○二人,應各負2分之1之責任,即本件超過伍拾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利息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