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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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被告繳納後釋放。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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