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瑞裕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八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甲○○│0000000│叁萬貳仟捌佰陸拾│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限公司北港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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