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五公克、空包裝重○‧三○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二三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善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