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恐嚇、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