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六號
原告鋼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超 送達代收人 林俊宏 右原告與被告協和田實業有限公司間、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B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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