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王姿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0,162元110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0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100,000元110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1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