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正雄 被告 何義龍 即義大工程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正雄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以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1份在卷可考,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陳清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查原告於本院110年3月23日準備程序時,業當庭供稱: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時,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等語明確,已為移送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至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是揆諸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