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曾麒原 法定代理人 丁慧珍
曾恩光 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陽文英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10年度原交易字第6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