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14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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