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97號
上訴人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荷商 柯華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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