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97號
上訴人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荷商柯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重訴字第149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億伍仟陸佰柒拾陸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佰叁拾萬叁仟陸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