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97號
原告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3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荷商柯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宋天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政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陳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