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惠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 黃秀琴 於辯終結後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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