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48號原告 陳佳瑄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拉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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