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20號上訴人進賜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被上訴人 林秋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1月12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10年1月18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李蓓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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