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21號原告 盧炳堯
盧佳佑 兼上二人之 張淑美 法定代理人原告 盧河州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 律師被告 蔡季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