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69號上訴人 黃冠霖 視同上訴人 黃沈玉琴
陳秋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汶銘 被上訴人 蔡慶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89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終結(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189號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鄭百易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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