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股份出資額暨變更負責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6號原告 傅滄海 被告 王仁杰
李冠萱 上原告因代位請求返還股份出資額暨變更負責人事件,對被告王仁杰等起訴。查原告請求返還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出資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