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 廖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錫章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係因原抵押權人 王德寬 讓與而取得該抵押權,請提出
足以釋明已經該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之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陳錫章之證據(如:債權讓與通知函、通知函已達到債務人之收件回執…等)。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