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廖俊龍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 王淑子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淑子(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淑子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失蹤人王淑子於民國75年3月18日離家後即不知去向,且均未與任何家人聯絡,迄今已30餘年毫無音訊,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之規定,求為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王淑子,於75年3月18日離家後即不知去向,生死不明,並已踐行公示催告程序,仍未尋獲失蹤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報紙各1份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姑丈蔡坤山到庭證稱:我太太跟聲請人父親是兄妹,聲請人他們一家人住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我是住在隔壁鄰,之前有看到失蹤人住在上址,後來就沒看到了,聲請人父親跟我說失蹤人回去娘家就沒再回來了,應該有20幾年了,我去田裡時都會經過聲請人他們家,不曾看到失蹤人回來,聲請人父親去世後就沒有人住在那裡了等語,及證人即聲請人之姐 廖芃惠 到庭證稱:聲請人是我弟弟,媽媽在我小一、小二時候就離開家了,已經30幾年了,當時是住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家裡還有爸爸、弟弟、爺爺、奶奶,我不知道媽媽離家的原因,我只知道她回北部娘家,後來就聽人說媽媽不會回來了,我們有去問舅舅,舅舅說媽媽有回去但已經離開,他們就認為母親已經回南部了,結果人就不見了,媽媽完全沒有跟爸爸或我跟弟弟(即聲請人)聯絡,也沒有人跟我們聯絡說找到媽媽了,二崙這裡已經沒有人住了,只有節日或特殊事情才會回來等語,且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警察局函詢是否已尋獲失蹤人,據該局函覆:經本分局查詢係有通報失蹤,惟尚未尋獲,最後住所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附近(該處已無人居住),訪查鄰居亦無知悉其行蹤乙情,此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106年7月14日雲警螺防字第1050007871號函、106年12月15日雲警螺防字第1060015790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查;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並函查失蹤人之健保就醫紀錄等結果顯示,查無失蹤人出境、在監在押及就健保就醫紀錄,有失蹤人之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查詢結果、臺灣高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6年5月17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65020758號書函附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07年1月9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75025115號書函在卷可憑;而本件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期間內,亦未見有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可佐,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足認聲請人之主張屬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失蹤人王淑子係於75年3月18日失蹤,依前揭規定,計至82年3月18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宣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