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C乙○○○
號,C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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