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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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70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丙○○
號2樓債務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戊○○、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丙○○、乙○○於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壹仟零伍拾元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支付命令不得附條件請求,故本件向主債務人執行無效果時,向丙○○、乙○○之請求,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宇婷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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