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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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恩雅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
文件、及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
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