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凌雲新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粟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雲新邨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 邱大琪 繼承人、 趙德明 繼承人、 廖金明 繼承人之真正
  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正本。
二、相對人 金愛國袁帛韜張尚鵬左明立吳福生石麒
  蔡 李月梅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求相對人金愛國、袁帛韜、邱大琪繼承人、張尚鵬、趙德
  明繼承人、廖金明繼承人、左明立、吳福生、石麒、蔡李月
  梅應為如何之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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