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耀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1年4月確定,並經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原刑期屆滿日為105年3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8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5年1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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