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96號被告VUVANLUC(中文姓名: 武文力 )上列被告VUVANLUC(中文姓名:武文力)因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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