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9號聲請人 詹林碧紅 聲請人 朱林碧玉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2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